政府信息公开

津市市茂平回收站不予处罚决定书

2025-12-11 16:02 信息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
字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津不罚字〔20256

当事人:津市市茂平回收站

经营者卜茂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81MA4QKRAF7M

 址: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护市路

一、生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22日,依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关于开展“守护蓝天”重点行业(领域)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分局执法人员闫俊声、龚德智对你单位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装载机作业时排放少量黑烟。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该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同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固定证据。

9月23日,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DHJC78120250211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环保登记号为X-JJ810647的装载机,尾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99m⁻¹,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II类、III类标准要求。

10月1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津市分局再次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完成整改后的上述装载机进行尾气复检。10月18日,该中心出具编号为DHJC78120253567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装载机(环保登记号:X-JJ810647)尾气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0.03m⁻¹,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I类、II类、III类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营业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3日;提供单位:当事人;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3.证据名称:收据1份、交易明细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3日,提供单位:当事人;证明内容:证明涉事装载机为当事人所有。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编号:DHJC78120250211)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3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3日(检测报告、询问笔录)、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湖南德环检测中心(报告)、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装载机尾气排放不合格的事实。

5.证据名称:柴油车尾气净化器产品合格证1份、净化器安装后照片1份,检测报告1份(编号:DHJC78120253567)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30日(合格证、照片)、2025年10月18日(报告);提供单位:当事人(合格证、照片)、湖南德环检测中心(报告);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完成整改的事实。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在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立即购买了柴油车尾气净化器进行安装,消除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第四款“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决定”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起诉。

 

 

202512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