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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津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公开征求《关于修改津政发〔2022〕1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6-01-15 15:19 信息来源: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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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关于修改津政发〔2022〕1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时间: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2月15日

二、受理部门:津市市发改局粮食调控和物资储备股

三、反馈方式:可通过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注明修改意见者姓名、联系方式)反馈意见建议内容。

四、联系方式:津市市发改局办公室,邮编:415400,联系人:陈安桥,电话:15107362781,电子邮箱:js.fagaiju@163.com。

附件:《关于修改津政发〔2022〕1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局

(津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1月15日

关于修改津政发〔2022〕1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各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2022年12月14日印发的《津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章“储存”第二十条“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津市市粮油检测站)承担。”修改为“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由市发改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2.将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保管自然损耗实行定额包干,定额标准三年保管损耗率1.75%,装卸调运损耗率0.3%。”改为“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参照省市储备粮轮换管理文件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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