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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津市市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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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R-2026-13001

津财发〔202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有关单位:

《津市市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津市市财政局     

2026年4月24日    

 

津市市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工作,加强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津市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评审,是指市财政局对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三)客观公正。推进预算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

(二)明确预算评审项目范围并开展预算评审;

(三)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四)负责预算支出标准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评审造价咨询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五条 评审项目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完成对本单位申报项目所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工作,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

(二)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预算等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协助开展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按时反馈对初步评审结论的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预算评审结果做好项目方案完善及预算申请调整等工作。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对财政预算项目开展评审。预算评审范围包括年初预算评审、预算执行评审、新增预算评审、可选择评审、评审咨询等五类,其中,年初部门预算评审、预算执行评审、新增预算评审,按照“即有即评”原则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可选择评审、评审咨询根据财政预算管理需要开展。

(一)年初部门预算评审。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对财政业务股室审核确认需评审的项目。评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货物类、服务类(含政府购买服务)、工程类(含工程建设其他费)、信息化建设(含信息化运维)类等;

(二)预算执行评审。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对部门已有预算安排的项目进行细化评审,项目送审金额不能超过年初部门预算评审金额或批复概算金额。评审范围为:

1.资金需求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含政府购买服务)、工程类(含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设备,含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不单独设置限额)、信息化建设(含信息化运维)类等项目,应在招标 (采购)之前开展预算执行评审。其中:

(1)工程类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施工图审图合格(EPC项目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后、招标(采购)之前开展预算执行评审。

(2)信息化建设(含与项目相关的货物、设备)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详细设计或运维方案并编制项目细化预算后、招标(采购)之前开展预算执行评审;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报津市市数据局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后方可进行预算执行评审。

2.资金需求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含政府购买服务)、工程类(含与工程相关的货物、设备、服务)、信息化建设(含信息化运维)类等项目,经市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确认需评审的项目。

(三)新增预算评审。新增预算评审包括年初新增预算评审和年中新增预算评审。年初新增预算评审不含上级转移支付和代编预算细化下达的项目。

(四)可选择评审。对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发现问题的项目,及确有评审必要的项目,可选择开展预算评审。

(五)评审咨询。对总投资规模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原则上不开展预算评审,根据实际需要可开展评审咨询,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财政预算评审:

(一)人员(经费)类项目;

(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常德市委市政府、津市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会议纪要等已明确具体金额的项目;

(三)按市财政局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四)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五)项目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六)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常德市委市政府、津市市委市政府及各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预算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预算评审应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指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及我市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相符;项目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可行性。主要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完整性。主要指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合规性。主要指项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等。

2.合理性。主要指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真实;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经济性。主要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遵循厉行节约、经济高效等原则;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项目工程量、材料价格、税费等是否计算准确,是否精打细算。

(三)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四)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资产配置审核。涉及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的,还应当一并进行资产配置审核,重点加强对新增公务(作业)用车、大型仪器设备、办公电子设备、软件资产等配置计划的审核。

第九条 市财政局围绕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工作量计算、定额标准套用、成本效益分析、历史数据对比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省级相关法律、法规,常德市、津市市相关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大事要事清单;

(四)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五)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六)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实施方案、合同、设计图纸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八)项目以前年度审计、巡察巡视指出问题及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情况;

(九)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预算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年初预算评审流程

(一)市财政局业务股室重点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合理性等,并就项目评审的原则、依据、重点、时限等事项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接,明确评审任务。

(二)市财政局业务股室确定预算评审任务后,通知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

(三)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及申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项目可行性必要性资料、实施方案、经费需求测算及相关依据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任务及要求确定评审方案,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财政业务股室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进行完善,并对财政局业务股室出具评审意见,评审结论作为预算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评审流程

(一)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将评审资料报市财政局(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并签署送审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分管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细化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形成初步评审结论,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沟通评审情况后,根据相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完善,并对财政业务股室出具评审报告,同步抄送建设单位、相关业务股室及政府采购办。

第十三条 新增预算评审流程

(一)年初新增预算是指部门在预算预控制数之外拟申请市财政局新增预算安排。具体评审按照本办法中第十一条执行。

(二)年中新增预算是指部门在年度执行中拟申请新增预算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预计造成财政资金或合同金额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在实施新增前,按照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经审批同意后,进行新增预算评审。具体评审按照本办法中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可选择评审和评审咨询流程

由市财政局业务股室向申报单位提出评审要求,并书面告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申报单位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投资评审中心形成初步评审结论,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沟通评审情况,商业务股室后,根据相关意见建议对评审结论进行修正完善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报送项目所需评审资料。对于逾期未提供评审资料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将项目退回。

第六章 评审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开展预算评审工作中,可以委托专家、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预算评审工作规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政预算评审工作,提升财政预算评审专业能力,提高财政预算评审工作效率。原则上在项目评审资料完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对于资金需求1亿元以上或项目情况复杂、审核难度大的项目,在项目评审资料完备后4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时限延长不计入评审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或意见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预算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评审报告(意见)负责,按照要求对评审报告(意见)进行解释。财政业务股室负责运用评审结果,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受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

(一)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重要依据,不作为申报单位招投标、政府采购、结算和决算的依据。

(二)运用年初部门预算评审结果指导预算单位编制并审核项目支出预算,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三)运用预算执行评审结果调整预算安排,招标(采购)控制价不应超过预算执行评审结果。

(四)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预算评审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评审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局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参与评审的造价咨询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结算监督

(一)结算监督的三种形式:单位自控、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工程结算审核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资金批复额度内自行管控实施。

(三)工程结算审核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实施财会监督。项目单位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完成价款结算审核、自行复核确认后,送市财政局实施财会监督,项目单位根据财会监督结论整改。

(四)工程结算审核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由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单位委托一家造价咨询机构完成价款结算审核、自行复核确认后,送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具体操作办法按津市市委审计委印发的相关文件执行,项目单位根据审计监督结论整改。

(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本单位未实施监督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随机抽取监督。

第二十五条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按程序确定全市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入围名录,委托付费支出标准全市统一。原则上全市各单位造价咨询委托业务,应从机构名录中择优选取。

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造价咨询机构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服务项目可能影响造价咨询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服务。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后,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绩效评价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第三方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造价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由津市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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