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DR-2026-00001
津政发〔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津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常办明发〔2026〕21号)及省、市有关要求,市司法局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法典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市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的通知》(津政发〔2018〕33号)
1.将“第二节 编制依据”的“一、相关法律”“二、相关法规”标题合并修改为:“一、法律法规”,内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常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
2.将“第二节 编制依据”的“三、部门规章”“四、规范文件”标题合并修改为:“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内容修改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一江一湖四水”总磷污染控制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6〕36号)。”
(二)《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号)
将正文“1.2编制依据”的内容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2号)
将“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由湖南省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34项)”中序号为67、68、69、72、117、118项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删除,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四)《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8号)
将正文“1.2编制依据”的内容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五)《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津政发〔2024〕8号)
将第一段修改为:“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有效降低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津市市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六)《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津政发〔2025〕3号)
将第一段修改为:“为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市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1号)
上述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