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3〕01号)
申 请 人:刘某某,男,汉族,1993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12,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建发中央公园。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住 所 地:津市市汪家桥街道银苑路2号
申请人刘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逾期不予书面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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