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津市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3〕03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09:4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身份证号:4305221**********6,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巨口铺镇洪家村。

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庹进文  职务:大队长

住 所 地:湖南省津市市孟姜女大道1298号

申请人杨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307811801776180《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复议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