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乡镇(街道)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乡镇(街道)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8号)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要求,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执法缺位、力量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0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
三、委托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
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乡镇(街道)消防行政处罚权限清单(见附件1),受委托街道办事处以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已得到授权,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见附件2)。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
受委托街道:津市市三洲驿街道办事处、津市市汪家桥街道办事处、津市市襄阳街街道办事处、津市市金鱼岭街道办事处、津市市嘉山街道办事处;
直接赋权乡镇:新洲镇人民政府、白衣镇人民政府、药山镇人民政府、毛里湖镇人民政府。
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应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部门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作为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三)委托执法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自建房。
(四)委托执法权限
1、直接赋权事项。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直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实施本行政区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授权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
2.行政检查权。
各乡镇(街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实施消防安全行政检查权。对发现单位和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整改难易程度,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街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实施消防安全行政处罚权(见附件1),被检查单位达到重大火灾隐患条件需依法进行立案处罚的,被检查单位需要依法实施临时查封、责令停产停业的,以及被检查个人达到拘留条件需依法进行拘留的,由街道依法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处理。受委托街道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各乡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
(五)委托执法方式
市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各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消防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津市市司法局备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六)委托执法程序
1.受委托各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受委托街道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街道负责人审批立案,立案之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各街道办案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和初步处罚意见,经市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后,由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作出。
3.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 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各街道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乡镇居民自建房消防行政处罚按照授权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消防委托执法责任
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对其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且情节严重的,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提前解除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街道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消防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街道自行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组织。乡镇(街道)消防执法工作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消防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 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人员)至行政执法岗位。每年应组织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的执法业务培训,积极与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业务交流,每季度邀请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实地指导不少于1次,切实增强消防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综合监管。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委托权限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受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及时存档备查。市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附件:1.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乡镇(街道)消防行政处罚权限清单
委托 项目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 | 委托权限 |
行政 处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对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五、《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醒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附件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 |
2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 |
3 | 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
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
5 |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
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 |
7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8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易发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 |
9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
10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
11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 |
12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 |
13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 |
14 |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
15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 |
16 |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 |
17 |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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