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3〕05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 请 人: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 所 地:津市市孟姜女大道557号
法定代表人:彭军,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违法停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当罚决字〔5667〕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本机关调解,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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