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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遴选公告 

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26 10:02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津市市被省农业农村厅列为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重点县市之一,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市区域内遴选一批有基础、有技术、有实力、有意愿的从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合法合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推进项目实施,现将遴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类型

全市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运或综合利用主体,含新成立或扩产的秸秆收储运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简称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主要以秸秆沃土模式为主,探索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新思路、新模式、新经验。

二、遴选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

市辖区以内,依法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运及综合利用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含秸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沃土还田等;且参与秸杆收储运或综合利用意愿强烈、积极性高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二)遴选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或依法批准成立,且手续齐全;

2.申报主体必须有基础、有场地、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等;

3.申报主体必须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记录;主体法人银行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

4.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秸秆收储运或综合利用的能力和条件,且运行规范;

5.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能够自筹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不含土地购置费等)。

6.申报主体必须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台帐的建立和资料的归档整理,且相关财务帐务管理规范。

三、财政资金支持环节和补助限额

(一)支持环节。一是对经营主体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的设施建设(办公用房、职工住房等不纳入奖补范围)和有关机械设备采购等环节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补助(已享受过其他部门类似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二是对秸秆的综合利用(秸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沃土还田)主体进行补助。

(二)补助限额。单个经营主体按当年新增投资不超过50%标准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要求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1),申请实施内容中详细填写具体申报方向,投资规模及金额,包括计划购置的相关机械设备及价格。根据评分细则(附件2)附证明材料,按照装订目录(附件3)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主体公章)报农业农村局农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股(咨询电话:13907369990  范延锋)。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7月29日18点整,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家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和生产、加工现场进行考评。分项目类型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承接服务主体。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津市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市农业农村局与最终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实施合同,明确项目要求、质量、完成时限及内容等要求。

本项目接受津市市纪委监委驻津市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736-4213804。

附件:1、津市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表

2、津市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主体遴选评分细则

3、装订目录

 

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津市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表

主体名称


法人代表


地点


成立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

范围


 

技术

模式


申请实施内容:

 

 

 

 

 

 

申请单位(盖章):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村(社区)意见:

 

 

 

 

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津市市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主体遴选评分细则

申报主体:                                      申报类型:

序号

类别

基础分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1

基础条件

5

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或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


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2

10

银行信用良好,无违法行为及失信记录。


银行信用证明(一票否决)

3

10

当地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村委会证明

4

25

土地可以用于建设证明(土地性质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证明

5

硬件条件

30

实施主体可用于建设设施土地面积或具有仓储条件:3亩以上(含)30分;2亩以上(含)20分;1亩以上(含)10分;1亩以下不得分。


租赁协议(村委会证明)等

6

秸杆收储运或综合利用条件

20

先前从事秸杆收储运利用量年达500吨以上计20分;500吨以下、50吨以上计10分;50吨以下、10吨以上计5分;5吨以下不计分。


提供收储运台账及现场作业图片

总得分:             评审专家: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装订目录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银行征信证明;

6、良好的社会信誉证明(村级证明);

7、相关土地证明;

8、投资计划和投资概算明细;

9、收储运台账及现场作业图片

10、其他需补充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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