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3〕07号)
申 请 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潘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超过法定期限未予告知是否受理,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个人原因,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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