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津市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公示公告

津市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16: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津市市应急管理局与全市各镇(街道)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津市市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三洲驿街道办事处、汪家桥街道办事处、襄阳街街道办事处、金鱼岭街道办事处、嘉山街道办事处、新洲镇人民政府、白衣镇人民政府、毛里湖镇人民政府、药山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5.《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三、受委托机关(组织)的权限

1.行政许可受理权。对权限内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进行受理,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与不受理决定,提交给局相关股室开展现场核查,将局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书送达给行政相对人。

2.简易程序处罚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有权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下不包含本数)

3.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组织)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机关(组织)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机关(组织)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机关(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对受委托机关(组织)培训、指导使用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系统。

5.对受委托机关(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环节业务指导。

(二)受委托机关(组织)责任

1.受委托机关(组织)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按照要求,保障机构与人员、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职责,健全其工作规范,确保能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机关(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机关(组织)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使用法律文书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机关(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发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及时、准确、真实的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机关(组织)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承担。

五、委托期限:从二〇二三年七月一十五日到二〇二四年七月一十四日止。

六、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和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组织)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定的委托期限执行。

八、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年一签,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组织)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

附件:2023年行政执法委托书.zip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