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南湘亮洞庭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金骏眉(红茶)(生产日期:2022年9月2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金骏眉(红茶)(生产日期:2022年9月2日)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结果显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2023-01-J772632。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湖南湘亮洞庭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第一时间采取了召回,共计召回了250克装金骏眉(红茶)12袋,共计6斤。2023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张天亮进行询问调查,得知仓库存放有同批次用于生产该金骏眉红茶的90斤红茶原料未使用。本局执法人员遂于2023年7月25日对召回的金骏眉(红茶)与上述金骏眉(红茶)原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强制〔2023〕79号)现场予以扣押。
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提出复检申请。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1日向当时人送达了复检检验报告,复检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4303230718945-S,抽检结果显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广西昭平县的李福朋处共计采购金骏眉(红茶)原料100斤,采购价格为57元/斤,后分装销售了10斤,销售价格为65元/斤。故货值金额(90×57)+(10×65)=5780元,违法所得为10×65=650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水胺硫磷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金骏眉(红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3年8月24日,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扣押金骏眉(红茶)与红茶原料;
2、没收违法所得650元;
3、处罚款10000元(罚没共计10650元)。
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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