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3〕07号)
申 请 人:何某某
被 申 请 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拆除新洲镇原城内三组(现为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三组)几十栋房屋相关的上级批文。
申请人称:
一、按照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所提供的网址,申请人从中查询到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三个批次的征地拆迁项目的有关信息,但在这三个批次中都没有找到原城内三组被征拆房屋的相关信息。二、被申请人的案涉征收行为是先征地、后拆迁,要求被申请人明确指出原城内三组被征拆房屋的有关信息具体属于上述三个批次项目的哪一批次。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3.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信息属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事项,是应当主动公开范围。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将相关资料在“湖南省征地信息平台”上进行了主动公开,具体查询地址为:http://z.zrzyt.hunan.gov.cn/website/index,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查询途径地址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政务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将相关已主动公开土地征收资料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告知申请人。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合规。
二、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所涉相关征地批文资料的申请,其理由依法不成立。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将案涉地块征地拆迁的有关信息对其进行公开,而非请求复议机关对征地拆迁这一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故我局只能依法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答复。关于案涉地块征地拆迁合法性问题,津市市人民政府早在2020年出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了公告,为维护案涉地块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上述《安置方案》中也一并告知了救济时间和途径。因此,现申请人申请关于撤销市政府案涉地块征地批文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已按照与被拆迁人何某某(申请人的哥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关约定将房屋征收补偿款补偿到位。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无法可依,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湖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征地信息列表(网页截图)复印件1份;
2.津市市2021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公示资料(网页截图)复印件1份;
3.津市市2022年第一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审批公示资料(网页截图)复印件1份;
4.津市市2022年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公示资料(网页截图)复印件1份;
5.《津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图)复印件1份;
6.津市市新洲镇人民政府与被拆迁人何某某(申请人的哥哥)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载明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拆我城内三组居住的房屋省政府批文及相关申报材料(含拟征地现状确认书、放弃听证决议书等)三个法定公告及张贴照片;2.涉及我居住的林家台路11号房屋的《拟征地住宅房屋调查表》”。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答复内容如下:“您申请公开的:津市港散货物流中心码头建设项目所涉地块征地申报材料:拟征地公告、安置公告、征收公告、拟征地现状确认书、放弃听证决议书等报批资料”均在湖南省征地信息平台公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转送至津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6月2日,申请人通过津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签收。申请人对上述《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是否适当,答复程序是否合法。
一、关于案涉信息公开的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地块征拆房屋信息前,被申请人已在“湖南省征地信息平台”对津市市新洲镇孟姜女社区三个征地项目批次的有关征地拆迁信息进行了主动公开。在案涉《答复书》中,虽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获取其所申请有关公开信息的平台网址的查询路径和方式,但被申请人却并未向申请人明文告知在“湖南省征地信息平台”中根本不存在案涉地块征拆房屋有关信息内容这一客观事实,造成申请人一直误以为其从“湖南省征地信息平台”中可以查询到案涉征地拆迁房屋的有关信息内容。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未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的法定告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知情权,其作出的案涉答复内容存在一定的疏漏和瑕疵,应认定属于“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答复内容应予纠正。
二、关于案涉信息公开的答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了书面答复并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签收,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一)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但是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错误,或者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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