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津政复不受字〔2023〕0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4.19事故情况说明》不服,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案涉《情况说明》,系在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对申请人所反映有关问题作出的书面解释答复,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据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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