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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0-10 16:4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二、执法人员

1

刘敏

180*****001

2

李永才

180*****002

3

卜明华

180*****003

4

付朝辉

180*****004

5

范延锋

180*****005

6

杨毅

180*****006

7

付泽琼

180*****007

8

白刚

180*****008

9

钱玲

180*****009

10

谭鹏

180*****010

11

钟薇薇

180*****011

12

谭钧今

180*****012

13

杨平

180*****013

14

卢方元

180*****014

15

廖传丽

180*****015

16

黄佩

180*****016

17

杨为湘

180*****017

18

贺利媛

180*****018

19

卜鎏

180*****019

20

刘杨波

180*****020

21

钱雪华

180*****021

22

曹威

180*****022

23

郭进

180*****023

24

谭萍

180*****024

25

高阳

180*****025

26

郑栗

180*****026

27

文超

180*****027

28

张唐权

180*****028

29

佘旭

180*****029

30

袁储聪

180*****030

31

左飞

180*****031

32

唐才永

180*****032

33

许建勇

180*****033

 

三、执法权限

查处津市市范围内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畜禽屠宰、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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