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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林业局关于委托镇(街道)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1-09 08:1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津市市林业局与全市相关镇(街道)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津市市林业局

受委托单位:嘉山街道办事处、新洲镇人民政府、白衣镇人民政府、毛里湖镇人民政府、药山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三、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的行政区划范围内。

四、委托期限:

从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二年。

五、受委托单位的权限: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机关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增强辖区群众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行政检查权。依照《森林法》及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以及委托机关计划开展的执法专项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要求,在委托机关组织下有权对委托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执法检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通过举报、控告、转办交办、主动交代等发现的违法个案线索,有权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受委托单位对依法开展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时,经委托机关批准,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或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有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委托单位对下列12类行政案件行使处罚权,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价值)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权。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4.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5.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案件;

6.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件;

7.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

8.违反林木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案件;

9.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案件;

10.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

11.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

12.其他林业行政案件。

(五)提请查处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执法权限的,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的,委托机关批准,依法移送有权部门查处。

六、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督促其严格落实《津市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桃政办发[2019]7号)》的要求。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   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授权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林业执法人员参加本部门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培训。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全省统一格式的林业行政执法文书,所有林业行政执法文书按年度单独编号,编号方式为在统一格式的文号“林”前加“(陬)”,如“桃(陬)林罚

字[2022]第001号”。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作出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和审核审批等林业行政处罚相关规定。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按照有关要求,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按照有关要求,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确保能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以自已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

4.因受委托单位错误履行行政处罚权导致引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协助委托机关开展答复和应诉等相关事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经费以及行政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5.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6.受委托单位与其他有权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部门,产生管辖异议的,应当报请委托机关指定管辖。

7.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8.对委托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单独编号、加盖印章的林业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并对年度内已使用的文书进行登记存档,对年度内未使用的文书进行注销。

9.按照行政执法公示要求,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常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录入行政处罚结果。

10.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处罚案卷及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要按规定保存。

七、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执法事项,重新签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pdf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毛里湖镇).pdf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白衣镇).pdf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新洲).pdf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药山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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