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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12-28 12:18 浏览次数:240 【字体:

序号

审核事项

审核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1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承办股室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资料;
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2

撤销教师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承办股室

3

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承办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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