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4〕01号)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王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事项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个人原因,申请人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