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津政复不受字〔2024〕01号)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对津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湖南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4.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不服,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的复议申请,经本机关按有关规定释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补正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南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4.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这一批复是以津市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应视为津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受案规定,本复议机关作为津市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因不服市本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定管辖权限。若申请人对津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津市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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