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4〕07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7 08:4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申 请 人:辛某某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申请人辛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退回其户籍年龄变更申请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个人原因,申请人向本机关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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