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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中小学招生教育优待政策公告

来源: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6-21 16: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落实国家、省和常德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依据《常德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招生教育优待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津市市中小学招生教育优待政策》,并予以公告。

一、义务教育阶段和公办幼儿园招生优待政策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2.持有常德人才绿卡A、B、C、D类人员子女,津市市“精英人才”子女;

3.我市“企业家绿卡”子女;

上述人员子女,根据意愿统筹安排就读。

为便于教师工作,在编在岗教师子女可就读父母所在学校。

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优待政策

1.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根据意愿,统筹安排就读。

2.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录取总分加20分。

3.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录取总分加10分。

4.持有常德人才绿卡A、B、C、D类人员子女,津市市“精英人才”子女,录取总分加10分。

5.我市“企业家绿卡”子女,录取总分加10分。

达到普通高中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在编在岗教师子女可就读父母所在学校。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优惠条件的,取其中最高加分计入录取。

三、认定程序与时间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于6月24日—6月28日携带相关资料到相关部门申报;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认定后,将汇总结果和认定资料于7月1日报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教育局通过政府网公告和教育津城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四、部门咨询电话

津市市委人才办  0736-4203839

津市市政府优化办  0736-4240110

津市市人武部政工科  0736-7957686

津市市公安局政工室  0736-4240319

津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  0736-4288901

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  0736-4208091

津市市教育局教育股 0736-4223829

附件:津市市中小学招生教育优待政策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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