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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4〕02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22 09:4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 请 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超期告知受理其投诉,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并于2024年5月14日就本案案件事实和证据以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在乐客生活超市购买了由湖南湘亮洞庭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骏眉红茶1份,后认为该红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2024年3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经邮政快递官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3日签收。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的投诉举报回复》。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回复》寄送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在上述时间期限内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是否已经受理其投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挂号信封面、邮政快递物流轨迹查询截图复印件各1份;3.《关于李某投诉举报的回复》、挂号信封面、邮政快递物流轨迹查询截图复印件各1份;4.购物小票复印件1份;5.案涉产品外包装照片2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同日上午11点04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案涉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在电话中明确回复“收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案投诉举报过程中,并未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信件的当天,就通过电话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复议申请,纯属虚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市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案涉投诉举报回复。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通话截图复印件1份;2.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通话录音(刻录光盘)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在乐客生活超市购买由湖南湘亮洞庭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骏眉红茶1份,申请人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存在未标注质量等级的违法事实,遂于2024年3月11日以邮政挂号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湖南湘亮洞庭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骏眉红茶外包装存在未标注质量等级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签收,并于同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的投诉举报回复》。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回复》寄送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属于违反法定程序,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以邮政挂号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湖南湘亮洞庭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骏眉红茶外包装存在未标注质量等级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签收,并于同日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的投诉举报回复》。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该《回复》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通话截图和通话录音可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在其与申请人的通话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其已“立案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人在上述通话中回复“好的”。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上述通话中的回复,表明申请人已知悉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案涉投诉举报事项这一事实,应视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义务。申请人所主张的被申请人存在“超期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的违法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在其复议申请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2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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