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4〕08号)
申 请 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法定代表人:庹进文,大队长
住 所 地:湖南省津市市孟姜女大道1298号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430781190453161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因个人原因向本机关自愿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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