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部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依法按时报送2023年度报告拟移入经营异常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未依法按时报送2023年度报告企业27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8户、个体工商户17户名单进行公告,请公告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年报补报手续。逾期不办理年报补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状态。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1:津市市未依法按时报送2023年度报告企业名单.xls
附件2:津市市未依法按时报送2023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
附件3:津市市未依法按时报送202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名单.xls
联系电话:0736—4218793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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