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中意”软糖(生产日期:2023-10-18,规格型号:458克/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7日,本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4〕42号,称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意”软糖(生产日期:2023-10-18,规格型号:458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生产厂家于2024年6月5日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复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湖南新中意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软糖100件,已全部销售完,后采取召回措施,共召回62件余10袋,我局对召回的上述软糖进行现场扣押。涉案软糖的销售价格为147元/件,每件30袋,故每袋4.9元,召回62×30+10=1870袋,货值为147×100=14700元,违法所得为147×100-1870×4.9=5537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减轻处罚情形的裁量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软糖1870袋;
2.没收违法所得5537元;
3.处73500元罚款。
合计罚没79037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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