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4〕09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黄毅明,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11日向其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并先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6月11日向其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1.2022年3月9日,以被申请人为首的联合执法部门对申请人搭建灵棚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况,没有法律依据;2.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多次举报后,对全市其他“在家办丧”的类似情况没有履行被申请人的部门法定职责,明显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况;3.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侵害了申请人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殡葬管理工作,由于目前国家没有赋予殡葬执法权,且因殡葬管理工作的特殊时效性,对发现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均联合相关职责部门及时到现场进行耐心沟通和劝阻,不存在针对性和选择性执法的问题。2.被申请人2024年6月11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请求市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1日晚8时,被申请人接到有群众反映:在津市市护市路(健儿餐馆)斜对面有居民占领人行道上搭灵棚办理丧事,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随后,被申请人联合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汪家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澹津社区工作人员共计40余人赶往现场协调处理,借用“谢老四”餐馆场地对申请人及家属等人进行联合劝导,并向其解读国家有关殡葬政策,申请人及其家属于2022年3月12日凌晨3时自行拆除了占道搭的灵棚。
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殡葬事务中心办公室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有人占道搭棚办丧”有关问题线索,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当即要求申请人提供当事人具体地址,申请人拒绝提供。随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立即通知我市桥北城区范围的街道办事处进行摸排走访调查。2023年11月3日,津市市汪家桥街道油榨坊社区工作人员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在位于津市市湘北明珠家具批发中心里面确有老人过世且办理过丧事,但并未发现占道搭建灵棚的情况。
2023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阳由社区五号路有人在家办丧事,要求前往处置”有关线索。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联合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办理丧事的位置在五号路南边私房的第四排与第五排之间,没有发现占道搭建灵棚及噪音扰民等情况。被申请人将上述调查处置结果以手机短信形式反馈给申请人。
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举报“襄阳街五号路有一淹死的老人在家办丧事,要求前往处置”有关线索。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联合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解,经核查,当事人办丧事的位置在阳由社区一私房院内,没有占道搭建灵棚及噪音扰民等情况。被申请人将调查处置结果以手机短信形式反馈给申请人。
2024年4月7日,申请人向津市市信访局反映“被申请人关于在家办丧事联合执法没有出具法律文书”等问题。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湖南智慧信访信息系统受理该案涉信访件。2024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2024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意见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4年4月7日向津市市信访局所反映的2个案涉有关信访问题,向申请人作出的书面解释说明,并未改变原处理的事实、依据以及结果,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本身不对申请人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对目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亦未侵犯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一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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