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4〕09号-11号)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09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小黄鸭7096锋利厨用刀)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0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小黄鸭抽抽绳式垃圾袋)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1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好润佳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调理墨鱼仔)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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