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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4〕12号-18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9-12 10:50 浏览次数: 【字体: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2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掌中勺牛品烩)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3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掌中勺酱汁猪尾)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4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锐湘鲜肥肠)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5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个性鸡杂)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6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鸿运当头猪肉制品)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7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手工豆腐皮)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津政复终字〔2024〕18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罗勇刚,局长

第 三 人:津市市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水华,总经理

申请人李某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案涉商品:弘雁咸鸭蛋)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9月5日自愿向本机关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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