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城管不罚决字〔2024〕第 002号
当事人:津市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 津市市万寿路211号
一、案件事实
2024年9月13日,我局接到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常德市津市市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涉嫌违反规划建设线索的移送函》。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在对津市市妇幼保健院申报的“常德市津市市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与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时,发现该项目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G430781-2022-00005号)审批总建设面积为15840㎡,建筑层数为11层。经实测,津市市妇幼保健院实际修建建筑层数为3层,总建筑面积为4530.94㎡。
2024年9月18日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彭昆、邹巍来到现场向津市市妇幼保健院现场负责人刘鸥出示执法证:18090999079、18090999063。经调查,发现津市市妇幼保健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9月19日启动立案调查程序,9月20日执法人员彭昆、赵亮对津市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人刘鸥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9月26日调查终结。
二、证据及证据采信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附示意图1张,照片2张)。
2、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3、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提取记录一份(1.津市市妇幼保健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津市市妇幼保健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授权委托书一份;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6.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复印件一份;7.常德市津市市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一份;8.建筑工程放线记录复印件一份;9.津市市妇幼保健院新建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一份;10.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复印件一份;11.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一份;12.常德市津源测绘有限公司资质证复印件一份)。
4、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常德市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2024年9月20日,我局规划执法大队规划中队组织津市市妇幼保健院被委托人刘鸥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刘鸥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确认并签名。
本局认为,在卷佐证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应当予以采信。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
2024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向津市市妇幼保健院送达了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城管不罚先告字[2024]第002号),告知本局对津市市妇幼保健院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津市市妇幼保健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津市市妇幼保健院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津市市妇幼保健院放弃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四、法律依据
本局认为津市市妇幼保健院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处理决定
本局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址:津市市孟姜女大道557号
电话:0736—4225169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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