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2024年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情况的通报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11月29日至12月2日,我办组织开展了2024年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中随机抽取了5家事业单位,对其登记事项、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进行书面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124307814464950363 | 津市市农机事务中心 | 杨志 | 津市市襄窑路599号 |
12430781MB0W48513B | 津市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 郑学元 | 津市市襄窑路599号 |
124307814464945430 | 津市市澧水大桥管理所 | 王军 | 津市市孟姜女大道557号城管局办公楼五楼 |
124307814464936983 | 津市市接待服务中心 | 卢基燕 | 津市市大同路50号 |
12430781578647433B | 津市市对外联络服务站 | 梁甜 | 津市市大同路50号 |
二、抽查内容
重点核查围绕事业单位是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证书及印章是否妥善保管、宗旨与业务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擅自加挂牌子、改变单位名称等10个登记管理事项及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是否依法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等内容进行详细检查。
三、抽查情况
从公示信息抽查情况看,5家事业单位均能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登记的内容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财务及印章管理较为规范,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2023年年度报告,法律法规意识较强,但是各单位还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
津市市农机事务中心: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报变更登记;2.事业单位住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报变更登记;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未悬挂于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津市市农机安全监理所:1.事业单位住所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报变更登记;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未悬挂于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津市市澧水大桥管理所:1.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报变更登记;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未悬挂于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津市市接待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未悬挂于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津市市对外联络服务站: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报变更登记;2.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后未及时申报变更登记;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未悬挂于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事业单位要于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信息内容真实准确,特重申如下要求:
1、事业单位法人须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2、事业单位法人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证章、登记档案管理,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登记资料单独立卷归档,确保登记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3、举办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监管,督促依法履职,规范运行;对所属事业单位申办的登记业务和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加强对已撤机构待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印章管理,切实防止在机构改革、人员交替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引发涉法涉诉等问题。
津市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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