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 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津市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编号 |
1 | 吴梓境 | 180******1002 |
2 | 万家铜 | 180******1004 |
3 | 叶 耘 | 180******1005 |
4 | 杜 椰 | 180******1006 |
5 | 赵小平 | 180******1009 |
6 | 董朝阳 | 180******1011 |
7 | 王 敏 | 180******1012 |
8 | 王仪灵 | 180******1015 |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常德市、津市市有关文化综合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津市市范围内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和新闻出版的行政检查权、许可权(电影和新闻出版本单位无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
四、执法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五、执法程序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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