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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津政复决字〔2024〕16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06 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向某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胡永乐,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铭,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人向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对案涉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督查处职责,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时间)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并依法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湖南省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一组王家咀拥有合法承包的基本农田,用于家庭耕种维持生计。申请人被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村委会告知,其承办地已被津市市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项目长期租用,无法继续耕种。申请人认为,津市市毛里湖国家湿地公园项目长期占用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上述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2024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申请对申请人土地被非法利用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退还给申请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0日签收上述申请材料,但至今未作出任何通知或答复,也未依法履行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被申请人具有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其超期不履行查处职责行为属于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未发现毛里湖湿地公园有违法占地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况;2.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村委会将毛里湖湖库滩涂租赁给毛里湖湿地公园用于鸟类栖息地,并没有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1份《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对申请人合法拥有的湖南省津市市白衣镇建国村承包地被非法占用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退还给申请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另附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申请人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3.申请人承包土地位置卫星定位图1份。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0日签收申请人以上申请材料。截止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责,其超期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属于违法,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责;二是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法定职责。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1.2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内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另根据《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据此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案涉有关单位存在非法占有其承包的土地,向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查处履责申请。该申请由被申请人签收后,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履行监督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应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法定职责的问题。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承办单位收到违法线索转办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12336值班室备案。对收到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不得再转交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案涉查处履责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案涉查处申请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将查处结果(无论是否存在违法占用其土地的情形都应告知)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但截止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案涉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案涉查处申请进行相应调查处理,也未将有关查处结果告知或答复申请人,故应认定被申请人未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监督和查处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津市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案涉查处申请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

1.2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内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

四、《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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