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4〕20号)
申 请 人:梁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周欢,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坤,津市市住建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湖南嘉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湖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公司员工
申请人梁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本案第三人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梁某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