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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津政复终字〔2024〕20号)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23 10:3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 请 人:梁某

被申请人:津市市住建局

法定代表人:周欢,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坤,津市市住建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湖南嘉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湖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公司员工

申请人梁某认为被申请人未对本案第三人依法履行监管和处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梁某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机关自愿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津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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