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外经外贸外资和投资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9年3月15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
2 |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贸易服务股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3 | 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贸易服务股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4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贸易服务股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贸易服务股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 9 月 21 日商务部令第 9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8 月18 日商务部第 2 号令修订)。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运〔2024 〕11 号 )“为便于企业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企业的属地管理,现将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权限委托下放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贸易服务股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 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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