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南十八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木子腐乳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4〕105号),称湖南十八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木子腐乳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湖南十八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木子腐乳王”81件,已全部销售完,后采取召回措施,共召回68瓶,我局对召回的上述木子腐乳王进行现场扣押。涉案木子腐乳王销售价格为115元/件,20瓶/件,货值为115×81=9315元,违法所得为115×81-68×(115÷20)=8924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2025年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第一款减轻处罚裁量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木子腐乳王68瓶;
2.没收违法所得8924元;
3.处20000元罚款。
合计罚没28924元。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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