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驻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及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
三、申报方式
各用人单位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new.hunan.gov.cn/)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办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残疾人需提供上年度考核登记表)。
2.用人单位支付残疾人工资凭证。(1)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残疾人未签定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财政系统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加盖单位公章;(2)企业需提供银行流水凭证。
3.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购买的职工医疗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所申报的残疾人要符合“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并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基本要求。
3.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在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注册备案审核。安排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但不得重复计入。计入用工单位的,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同意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的书面说明、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之间用于给该名残疾人发放工资和购买保险的交易凭证。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内容。
4.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提交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津市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将根据各单位系统申报情况,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实地核实力度,请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5.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申报,经津市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认定后,凭联网认证系统出具的审核认定书,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咨询电话:0736-4219061;0736-4219071
地址:津市市残疾人联合会(津市市凤凰路386号津市市市残疾人联合会院内一楼)
津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项目(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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