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城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 城乡垃圾管理股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市司法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2 | 对单位附属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各单位和企业 | 单位附属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市司法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3 | 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 | 建筑垃圾核准文件 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路线及车辆运输安全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报市司法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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