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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3-28 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备注
1对农作物种子质量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作物种子经销商,82家种子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等信息,种子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档案等,3-12月现场检查1-2次执法大队一般检查
2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监督检查《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82家主体行为检查、农药台账执行情况、产品质量及标签检查等3-12月现场检查1-2次执法大队一般检查
3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2家:津市市生猪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湖南湘食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场所设施及管理制度,相关记录和票据等3-12月现场检查1-2次执法大队一般检查
4对肥料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肥料登记产品生产企业、肥料经销商,5%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等3-12月现场检查1次执法大队牵头部门: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20%兽药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兽药GMP、GSP相关要求等3-12月现场检查1次执法大队牵头部门: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5%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填写、证照规范使用情况等3-12月现场检查1次执法大队牵头部门:津市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部门: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20%饲料生产资质、生产经营台账、饲料产品包装及质量标志等,及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监管6-10月现场检查1次执法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8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20%动物诊疗机构资质、疫苗管理台账、免疫记录台账、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消毒等方面10月现场检查1次执法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9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以对销售的水产苗种进行抽检。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苗种的防疫检疫监督工作,防止水产病害的发生和传播。
水产苗种场,50%水产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照、生产记录及渔用兽药使用情况5-10月现场检查1次执法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0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经营使用农用机械的企业农业机械挂牌情况、农业机械驾驶人持证情况、农业机械非法载人情况4-8月现场检查1次执法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1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活动监督检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转基因生物加工经营企业,10%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销售等安全管理措施5-10月现场检查1次执法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2安全生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涉农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农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等3-12月现场检查1-2次各业务股室一般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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