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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7:0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检查事项实施依据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拟实施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年度检查频次承办机构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备注
1对全市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1.《电力法》第56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用电检查规范》(国家标准GB/T43456-2023)5.3检查周期检查周期:重要电力用户,每6个月检查一次。
重要电力用户1家(天盛电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配电房等重要用电场所和变压器、发电机、配电柜等涉网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4-12月现场检查1-2次中小企业服务股是、牵头部门津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津市市供电公司。专项检查
2对全市重点关注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1.《电力法》第56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用电检查规范》(国家标准GB/T43456-2023)5.3检查周期检查周期:重要电力用户,每6个月检查一次。
重点关注用户7家(医院2家、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家、新闻媒体1家、学校3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配电房等重要用电场所和变压器、发电机、配电柜等涉网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4-12月现场检查1-2次中小企业服务股是、牵头部门津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津市市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津市市供电公司。专项检查
3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情况的检查《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预拌砂浆企业及建筑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和现场机器搅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4-12月现场检查1-2次津市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一般检查
4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检查《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及建筑工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4-12月现场检查1-2次津市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一般检查
5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及建筑工地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监督检查4-12月现场检查1-2次津市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一般检查
6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预拌砂浆企业及建筑工地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监督检查4-12月现场检查1-2次津市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一般检查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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