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全市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 | 津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电力法》第56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用电检查规范》(国家标准GB/T43456-2023)5.3检查周期检查周期:重要电力用户,每6个月检查一次。 | 中小企业服务股 | 重要电力用户1家(天盛电化)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配电房等重要用电场所和变压器、发电机、配电柜等涉网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全市重点关注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 | 津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电力法》第56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用电检查规范》(国家标准GB/T43456-2023)5.3检查周期检查周期:重要电力用户,每6个月检查一次。 | 中小企业服务股 | 重点关注用户7家(医院2家、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家、新闻媒体1家、学校3家)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对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配电房等重要用电场所和变压器、发电机、配电柜等涉网重要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情况的检查 |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津市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 预拌砂浆企业及建筑工地 | 使用散装水泥和现场机器搅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检查 |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与控告,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津市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及建筑工地 |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5 |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 |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期限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设单位使用粘土砖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津市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及建筑工地 | 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6 | 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 | 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包装销售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津市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 预拌砂浆企业及建筑工地 | 单位和个人将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进行包装后销售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6-4200688;电子邮箱:gxj4200688@163.com)和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6-4200115,电子邮箱:jssfjzfjd@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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