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水利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用水计量设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用水管理情况等进行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纳入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单位或个人用水单位(5%) |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用水计量设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用水管理情况等进行行政检查 | 5月-10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 | 1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否 | |
2 | 对在建水利工程物的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在建水利工程(5%) | 对在建水利工程物的安全生产检查 | 5月-10月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1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否 | |
3 | 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技术和设备使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全市重点取水单位(5%) | 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技术和设备使用情况 | 5月-10月 | 节水设施、节水设备的使用检查 | 1 | 水资源水土保持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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