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数据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1 | 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或者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2.《常德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5 号,2022年重新发布)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主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 |
2 | 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安全保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或者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2.《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2011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部门,制定全省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并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和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数据灾难备份等基础设施。 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
3 | 权限内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6〕第85号)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监、人防、纪检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纪检监察、人防、审计、统计等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以规定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2.《常德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5 号,2022年重新发布)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主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 |
4 | 县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评审 | 行政确认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常德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5 号,2022年重新发布)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主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 |
5 | 县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常德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或者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可能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 2.《常德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5 号,2022年重新发布)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主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 |
6 | 县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 行政确认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常德市信息化工程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5 号,2022年重新发布)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主管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 |
7 | 对智慧津市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 |
8 | 协同开展数据流动安全评估和监管 | 行政检查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9 | 协同开展数据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据管理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2.《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通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制度,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护数据、网络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个人信息数据泄露、窃取、篡改、非法使用等危害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违法活动。 |
10 |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字政务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
11 | 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津市市数据局 | 数字政务股 |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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