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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津市市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23 09:35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备注
1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财政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会计股或专门监督股室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业务活动、执业质量监督检查;
2、财务、会计管理事项。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设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对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检查财政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政府采购办或专门监督股室企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情况;
4.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设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对公司、企业会计管理的行政检查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会计股或专门监督股室公司、企业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设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对公司、企业财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财政局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财政监督股公司、企业1、执行财税法规情况监督检查
2、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设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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