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发改局(市国动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 人防业务主管部门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防护部分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在人防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六条: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参与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并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质量认可。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3.设计监理监督检查 4.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6.易地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机关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人防业务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执行下列规定:…人防工程用于商业开发成为地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由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监督。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 | 1.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机关 |
3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维护的行政检查 | 人防业务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动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重新安装。拆除、迁移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所在单位 | 1.安装质量监督检查 2.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行政检查机关 |
4 | 对重要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人防业务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重要目标单位 | 人民防空建设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重要目标等级确定行政检查机关 |
5 | 对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一条: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 工程管理与军事设施保护股 | 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单位 | 贯彻国防要求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 机关 |
6 | 对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含地方政府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津市分行等部门联合开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 粮食产业发展股 | 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 | 企业承储的中央政府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 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地方临储粮等政策性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规模落实及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7 | 对粮油收购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日常管理和依法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执法[2021]85号),第四款严格落实粮食和储备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的规定,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 粮食产业发展股、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股 | 粮食经营者即辖区内从事粮油收购的各类主体 | 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结合实际常态化开展检查,严格落实粮油安全党政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收购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粮油收购过程中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 |
8 | 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 粮食产业发展股、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股 | 辖区内粮食经营者 | 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等内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根据国家局工作安排,省局将组织专项检查。2025年拟在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一并开展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
9 | 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3.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法[2016]12号),二、落实督导措施(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4.《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三加大执法力度(二)严格执法督查1.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地方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处罚。 | 粮食产业发展股 | 辖区内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出库企业、定向处置加工转化企业 | 国家和地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加工转化相关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0 | 对物资储备安全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监管与时俱进做好执法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执法[2020]246号),三、聚焦核心职能,强化政府储备安全执法监督(九)加强政府物资储备监督检查。 | 粮食产业发展股、粮食调控与物资储备股 | 地方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基地、仓库) | 储备物资实物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状况、储存管理和物资调运、应急响应等。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发改部门组织开展。 |
11 | 节能监察 | 市发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6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第2号)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3.《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第33号)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 投资股 | “十三五”以来通过节能审查,并完成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项目能源消费、单位产品能效水平、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执行、能源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12 | 对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 投资股 | 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管道占压清理、第三方施工管控和相遇相交关系处理、安全宣传、隐患排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年度检查计划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检查,重大节假日前后开展联合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13 | 对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 |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 投资股 | 本级代建项目 | 1.代建合同签订 2.项目现场管理 3.招投标等合同管理 4.代建单位人员配置 5.工程建设日常管理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14 | 对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 | 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2.《湖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湘发改投资〔2015〕806号)第二十八条 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监管。省发改委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第(十)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4.《湖南省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7号)“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二)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在线监测、调度督促和现场检查”。 | 规划股 | 属地中央投资项目(含超长期国债等)、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单位 | 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开展监督检查,主要为:项目申报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项目是否按要求开工建设;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投资是否足额及时到位,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缩减问题,或者超出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否规范履行竣工验收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规定。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15 |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 | 市发改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投资股 | 24年备案的重点项目 | 项目施工建设进度检查。包括:1.现场查勘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情况;2.项目备案证明信息是否与建设规模内容一致;3.是否存在未及时告知项目变更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6-4213020;电子邮箱:js.fagaiju@163.com)和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6-4200115;电子邮箱:jssfjzfjd@163.com)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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