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等规划实施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建设单位 | 对规划符合性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査、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临时用地单位 | 临时用地复垦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2.《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数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切实控制基本农田的数量变化,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 |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宜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査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3.《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有关部门,对测绘活动涉及的数据安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与信息通报;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服务的安全监管。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津市市范围内生产、保管、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 | 自然资源涉密和敏感数据安全保密管理情况;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密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5 | 对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3.《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 17号)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 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5.《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津市市自然资源局 | 津市市范围内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 | 测绘资质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 现场执法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