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登录

您的位置: 首页 >津市资讯>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津市市商务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10 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主体(实施层级)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备注
1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内贸服务股加油站等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2、《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2020年12月31日印发)(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15,督促企业健全管理制度;16,强化安全生产管理;17.完善信用管理;18.加强日常管理)。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2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内贸服务股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至二十九条的情况。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3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内贸服务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第三十一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4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内贸服务股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市场遵守《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七条到第十八条的情况。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5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抽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外经外贸外资与投资管理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县级区域的,由市级商务部门负责,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级区域的,提请省级商务部门负责。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市司法局举报。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36-4200115,电子邮箱:jssfjzfjd@163.com)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