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商务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抽查全市所有参与湖南省汽车置换更新的新车销售企业(共3家) | 1.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2.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 2季度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内贸服务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2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2017年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部分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抽查全市所有参与湖南省汽车置换更新的二手车企业(共1家) | 1.备案管理监督检查。 2.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3.交易档案管理监督检查。 4.信息报送监督检查。 | 2季度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内贸服务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3 | 对成品油流通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 | 抽查全市加油站总量的20%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资质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4.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三季度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内贸服务股 | 否 | 一般 检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