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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15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津市市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经营性公墓)

填报单位:津市市民政局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

内容

(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

配合部门)

1


对经营性公墓的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实施)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1998年1月6日实施)
二、(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含吸收外资合资合作的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将年检的结果公告社会,以便于监督。
《湖南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8月24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省、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监督管理。

刘家山公墓管理处(津市市)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025年6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1次

津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是,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津市市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民营殡仪馆)

填报单位:津市市民政局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民营殡仪馆的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津市市华阳殡仪馆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服务提供监督检查。
4.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5.收费管理监督检查。
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025年6月、12月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2

津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

是,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

林业、生态环境部门配合


津市市民政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民办养老机构)

填报单位:津市市民政局                                                                            

序号

检查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

方式

年度检查

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款: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款: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3.《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第二款: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全市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5家,抽查比例为30%。

1.备案情况监督检查:(1)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现场核验(2)变更备案现场核验。

2.养老服务质量安全检查:(1)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2)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3)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4)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5)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6)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7)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8)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9)防噎食措施的检查(10)防食品药品误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食措施的检查(11)防压疮措施的检查(12)防烫伤措施的检查(13)防坠床措施的检查(14)防跌倒措施的检查(15)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16)防走失措施的检查(17)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18)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19)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20)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3.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机构内消防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消防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4.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检查:(1)是否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2)普通食品是否声称保健功能,冒充保健食品进行销售。

6.食品安全情况监督检查:(1)养老机构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2)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月-7月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1次

津市市民政局养老服务

是跨部门联合检查。牵头部门为市民政局,配合部门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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