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医疗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 每年最少一次,再结合国家、省、常德市医保局的交办线索与本级的信访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执法检查 | 1、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2、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就与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3、要求被检查的企业提供基金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4、发现违法行为时,责令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待定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1次 | 基金监管管理股 | 否 | 一般检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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