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医保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检查 | 县级医保部门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 基金监管管理股 | 定点医药机构 | 1、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2、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要求就与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3、要求被检查的企业提供基金有关文件和资料,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4、发现违法行为时,责令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检查。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省司法厅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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